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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报名简章大全(附土地估价师报考指南)

来源:

2023-11-22 09:23:06|收藏:182次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估价师考试进入 http://www.xxwdw.com/images/meitu/wkdlb.jpg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点击“信息服务”中“资格考试”进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以下简称报名网站)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


(二)报名流程


进入报名网站 → 注册用户(用户登录)→填写基本信息 → 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报名考区 → 选择参考科目 → 确认信息 → 提交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联系方式外,原则上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等信息不可修改。


(三)证明材料


请按提示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报名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须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报名预审


1.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网站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选择科目、考点、缴费、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报名资格预审未通过的考生,须在报名截止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五)网上缴费


考生应于5月15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自愿弃考的考生可于报名期间在报名系统中申请部分或全部已缴费科目的退费,过期不再受理。退费申请成功,视为该科目未报名,费用将在考试结束后按原付汇渠道统一退还。已取得的成绩按原有效期管理,不予延长。


三、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只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二)免试申请程序


1.免试申请须在考试报名阶段提交,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免试须在报名网站的“申请免试”中上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图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电子图片、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试资格不予通过:(1)不符合免试条件的;(2)免试材料缺失或无法辨识的; (3)免试材料与所申请免试不符的;(4)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四、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种类和数目,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6月17日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09:00-11:30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14:00-16:30

6月18日

地籍调查

09:00-11:30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14:00-16:30


五、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举行,个别省份开通地级市考点,具体以报名系统为准。


六、考试大纲


沿用《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只对附录部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过报名网站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发布。


七、考试形式


考试各科目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各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


八、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23年6月10日至18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成绩认定及延续


(一)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二)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2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2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或者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免试条件后取得的成绩,方可按免试成绩认定。


(三)2020年至2022年因疫情停考考区已报名考生成绩相应延续。


(四)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已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部分科目有效合格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延续至新科目,成绩有效期仍按原规定管理。


原考试科目 新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十、成绩发布与证书发放


(一)考试成绩原则上将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成绩。


(二)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起,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的固定合格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另行公布。


(三)各科目考试合格,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凿光学习网已上线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题库来源:凿光学习网

第一部分 章节题库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债权概述

第十五章 合同相关制度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行政法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主体

第二十章 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章 行政程序

第二十二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章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不动产与不动产权利

第一节 不动产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不动产制度

第三节 不动产权利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五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六节 共 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居住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

第八节 其他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章 不动产确权概述

第一节 不动产确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不动产确权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不动产确权的程序与方法

第六章 不动产所有权的确定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二节 其他不动产所有权的确定

第七章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确定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四节 地役权的确定

第五节 海域使用权的确定

第八章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原则及证据适用规则

第三节 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与管辖

第九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一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概述

第二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政策依据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章 其他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第一节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处

第三节 草原等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地籍调查】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地籍调查的内涵与意义

第二节 地籍调查的内容与总体要求

第二章 地籍调查技术与方法

第一节 权属调查

第二节 不动产测绘

第三节 地籍调查成果与要求

第三章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第一节 不动产单元设定

第二节 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

第四章 地籍总调查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权属调查

第四节 不动产测绘

第五节 检查验收

第六节 成果材料整理与归档

第五章 日常地籍调查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准备工作

第三节 权属调查

第四节 不动产测绘

第五节 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六节 成果审查与入库

第七节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第六章 建设项目地籍调查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用地预审与选址地籍调查

第三节 用地审批地籍调查

第四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供应地籍调查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籍调查

第六节 用地规划监督地籍调查

第七节 竣工验收地籍调查

第七章 农村地籍调查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总调查

第三节 “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

第四节 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

第五节 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地籍调查

第八章 地籍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不动产部分)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地籍数据库内容和结构

第三节 地籍数据库建设

第四节 地籍数据库更新

第五节 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

第九章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与编码

第三节 准备阶段

第四节 自然资源权属调查

第五节 自然状况和公共管制调查

第六节 调查成果核实

第七节 调查成果编制

第八节 调查成果审核

第九节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建设

第十章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数据库建设

第三节 应用系统

第四节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九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章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十三章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登记

第十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十六章 其他登记

第十七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共享

第二部分 模拟试题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试题及详解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模拟试题及详解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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